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指出,“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并具體闡釋了中國式現代化的五大特征,其中“中國式現代化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明確了中國式現代化的本質要求之一就是要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是對中國式現代化所彰顯的生態內涵、發展特質、理念原則和實踐路徑的集中概括。其理論內涵具體展現為:發展理念的生態化,堅持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在綠水青山中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實現永續發展;發展方式的低碳化,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實現經濟社會發展的綠色低碳轉型,高效利用資源,激活和增強綠色生產力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發展目標的統籌化,主動適應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在努力創造更多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同時,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優質生態產品以滿足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
江蘇作為改革開放的排頭兵,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推進中國式現代化重任在肩,聚焦綠色發展,著力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的江蘇實踐意義重大。
織密法律制度網絡,夯實生態法治建設進程。從地理環境看,江蘇有著較好的自然基底,但也存在資源稟賦不足、資源環境承載受限等現實問題。因此,要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為全省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提供全方位、多層次、強有力的支撐和保護。截至“十三五”末,江蘇出臺省級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共11件、省政府規章共3件、部門規范性文件共16件,設區市地方性法規共26件,生態環境法規建設卓有成效,生態環境法規制度體系初步建成。但基于江蘇人口密集、產業密集和城鎮密集的特殊省情,生態環境“超載”、環境成本“透支”的現象尚未根本緩解。今后,江蘇要進一步織密生態環保的法律制度網絡,持續優化“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方案,形成政策法規制度合力;在生態環境立法領域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立改廢”并舉,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和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支撐;持續提高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切實強化督察權威,把握監管尺度,提升執法效能。
強化治污攻堅力度,確保生態環境質量全面優化。江蘇以占全國1.1%的國土面積,承載了6%的人口,產出了超過10%的經濟總量,單位國土面積主要污染物排放強度是全國5倍左右,加之長期快速發展中也累積了不少矛盾和問題,生態環保壓力、任務和挑戰仍舊繁重。放眼未來,江蘇要全面深入推進源頭治理,不斷強化治污攻堅力度,推動構建適度超前、更加完備的生態環境基礎設施體系,同時堅持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保護并進、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并重、環境管理約束與激勵并舉,協同推進降碳、減污、擴綠、增長,持續改善全省生態環境質量,讓美麗江蘇的圖景持續煥新、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
加快動能轉換升級,建構綠色低碳發展新體系。加快形成綠色發展方式,是解決污染問題的根本之策。江蘇是經濟強省,傳統產業占比一度達到70%左右,自然生態和資源環境承壓過重。目前,江蘇的國家級先進制造業集群累計達10個,數量居全國第一;全省高新技術企業總數達4.4萬家,居全國第二;科技型中小企業數量超過8.7萬家,約占全國1/4,居全國第一。今后,江蘇要繼續推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加快科技創新和技術應用步伐,優化能源資源配置,實現發展動能的轉換升級,著力扶持和做強綠色低碳產業,減少化石能源的消耗,大力發展光伏、風電、氫能等清潔能源,建構可持續綠色低碳發展新體系。
優化利益共享機制,拓寬生態價值轉化渠道。江蘇要實現綠色發展與生態惠民富民的正向循環,就要通過不斷優化與完善生態利益共享機制,切實處理好利益結構調整問題和利益分配問題。為此,要堅持以群眾增收致富為目標,做大做強生態產業鏈,拓寬生態價值轉化渠道,把生態紅利帶給千家萬戶;要完善資源有償使用機制,加快自然資源及其價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場供求、資源稀缺程度、生態環境損害成本和修復效益;要堅持“誰受益、誰補償”原則,完善對重點生態功能區的生態補償機制;要推行碳排放權、排污權、水權交易市場化機制,引入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使各種利益形態都能得到均衡和優化,實現生態建設和群眾增收的雙贏。
完善治理體制機制,推進區域生態治理現代化。江蘇要站在新時代新征程新偉業的高度,統籌發展與安全,不斷完善生態治理體制機制的發展創新,加大力度全面提升區域生態治理現代化水平。一要對接國家和區域生態建設重大戰略,高標準推進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建設,進一步強化跨區域跨部門跨行業環境信息共享、協同共治的新機制;二要共同推進各類環境介質污染綜合治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形成利益共享、責任共擔的新格局;三要強化生態紅線和生態空間管控區監管,持續開展環境監察專項行動等新舉措;四要更加突出區域環境治理現代化體系和能力建設,不斷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群眾的生態環境權益,構建地方更高水平的生態文明新形態。
(作者分別為江蘇省重點培育智庫“南京工業大學應急管理與政策研究院”研究員、應急管理學院副教授,南京工業大學法政學院研究生;本文系南京工業大學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闡釋黨的二十大精神”專項研究項目〈22ZXB011〉階段性成果)